宁海县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024-05-31


宁海县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支持企业攀高发展若干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加大研发投入补助

1.政策条款:①年度研发费支出2000万元以上且申报前两个年度均实现正增长的规上企业,当年度研发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5%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的补助;年度研发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但较上年度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研发费每增加5000万元补助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②对R&D经费支出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研发总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对R&D经费支出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研发总部,分别按照20%、15%设定R&D经费年度定比增长目标,达标企业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对象

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有自主研发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纳入研发费统计范围;②已建立研发费明细辅助账。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各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把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③复核:县科技局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申报单位复核工作。

二、推动科技型企业培育

1.政策条款: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县科技型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支持对象

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满一年,有自主研发经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评分7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主导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②研发项目至少5项,上年度的研发费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各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把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③复核:县科技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展申报企业复核工作。

三、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1.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建设县级研发机构,通过认定的按照研发费投入的20%,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2.支持对象

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满一年,有自主研发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评分6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上年度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不少于10人)④企业申请认定前的三个年度内已拥有授权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专利,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各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把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③复核:县科技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展申报企业复核工作。

四、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1.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对象

1)县级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宁海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2年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2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租赁合同)②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投融资案例;③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④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⑤综合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专业类2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类8家)以上。(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认定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县级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是在宁海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租赁合同)。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②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聘请创业导师3名以上,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③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技术创新、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每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④运营单位面向创业企业(团队)设立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入驻创业项目1个以上。⑤综合类众创空间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专业类10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类3家),或每年不低于3家获得投融资(专业类2家)。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各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把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③复核:县科技局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申报单位复核工作。

五、科技成果备案补助

1.政策条款:对取得科技成果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2.支持对象

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宁海县域内开展。①以第一完成人(单位)自主研发或合作研发的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②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获得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③当年度申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并获提名受理。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审核:县科学技术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及年度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提名受理情况进行审核。

六、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

1.政策条款: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大赛、人才科技周等产学研活动,支持企业和创客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协同创新。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按实际支付费用(不含税)的30%(省科小、国科小按照40%)给予补助。产学研技术开发合作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类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对象

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创客指尚未注册企业、公司的个人创业者,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单位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合作、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各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把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③复核:县科技局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申报单位复核工作。

七、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1.政策条款:聚焦光伏储能、高端装备等县域主导特色产业,每年设立若干个县本级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对象

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前二年内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各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把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③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决策制度。具体项目流程参照《宁海县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

1.政策条款:建立科技金融贷款补贴机制,对企业支付给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给予实际支付费用且不超过担保总额0.3%的补贴。

2.支持对象

在本县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企业,上年度研发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要求;与县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县内银行授信企业。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县科技局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②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各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把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③复核:县科技局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申报企业复核工作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无严重科研失信记录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细则的项目也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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