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海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4-05-0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3年,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

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01“野营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冯某是某“野营灯”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3月,冯某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宁波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为低成本化解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局积极与当事双方沟通并主持调解。2023年4月,经我局调解,冯某与宁波某电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宁波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戴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23年5月,为切实提升我县照明产业所属企业知识产权意识,避免重复侵权、集体侵权风险,我局牵头组建成立照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引导联盟内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互不侵犯公约,实现专利侵权纠纷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圆满解决,充分发挥了调解作为处理纠纷有效手段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全过程,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和解。组建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为从源头化解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作出了积极探索。

02“伸缩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何某是某“伸缩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4月,何某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宁海某电塑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我局根据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和网络平台成功维权记录,结合宁海某电塑厂承认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抄袭何某专利产品的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我局同步文书送达和证据调查环节,缩减办案时限,仅用时28天即完成案件审理。

2023年5月,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宁海县某电塑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伸缩手电筒,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办案机关根据请求人所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既往维权记录,结合被请求人的自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压缩办案时限,充分发挥了专利行政裁决快速、经济、简便、专业的优势,高效捍卫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03“工作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戴某是某“工作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戴某认为宁海某电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我局立案后,依职权对宁海某电器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抽样提取了被控侵权产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围绕请求事项依法提交了证据,开展举证和质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比对,我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即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宁海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野营灯,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该款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宁波某电器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构成相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头灯(YZ-00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郭某是某“头灯(YZ-003)”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9月,郭某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宁海县某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我局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023年11月,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宁海县某电器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在尊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我局搭建专利侵权纠纷实质性化解平台,共同协商和解方案。在我局的主持下,最终双方在平等自愿、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签订协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调解协议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作出裁决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定争止纷,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获得裁决意义上的形式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对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05“一种脱模顶杆及其成型模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宁海某机械公司是某“一种脱模顶杆及其成型模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宁海某机械公司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宁波某模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模具。我局立案后,依职权对宁波某模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取了一套被控侵权模具。

宁波某模具公司称,有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被控侵权模具已经在销售、使用,被控侵权模具为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并提供了一副2014年的模具进行比对。应宁波某模具公司的请求,我局赴外市对2014年模具的制造单位、使用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获取了模具的相关制造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使用单位现场库存的其他模具情况。依据查明的事实,我局最终作出了不侵权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

     “举证难”是当前专利知识产权维权的突出问题。本案给双方当事人足够的时间收集证据和质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和抗辩理由,同时因双方当事人均难以取得完整证据,我局依法开展证据调查、收集与核实,在较完整的证据下,使案件顺利地作出处理决定。

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06、宁海某汽配商店销售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我局对宁海某汽配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有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发动机油、变速箱机油以及润滑油若干瓶。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代理人辨认,并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商品为非权利人授权商品。我局认为宁海某汽配商店销售标注有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发动机油等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2023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宁海某汽配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02瓶,并处罚款5241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办案机关在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后,依法从轻处罚,宽严相济,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良法善治、指引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07、黄某侵犯宁波某机电芯片技术公司的商业秘密案

案例简介

     2023年9月中旬,我局接到宁波某机电芯片技术公司举报,反映其公司员工黄某侵犯商业秘密。经查,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宁波某机电芯片技术公司即将离职的员工黄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成本核算表、生产流程图、设计方案等421份涉密电子文件拷贝至自己的个人手机及私人电脑上,致使上述涉密文件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存在可能被披露和同行使用的风险。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以盗窃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黄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员工离职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已成为当前的主要风险点,广大创新主体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尤其要加强关键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

08、宁海某茶叶店侵犯“望海茶”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我局在开展五一前夕旅游消费“特产”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宁海某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生产加工一款标注有“望海茶”字样的茶叶商品。经查,该茶叶店于2023年3月开始茶叶加工经营活动,从外省某地农户处低价购入散装茶叶,生产加工销售标注有“望海茶”字样的茶叶。宁海某茶叶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及包装物,并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本案中,“望海茶”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宁海县茶产业和文化促进会,自2016年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带动农民群众发家致富的“金字招牌”,该案的查处,对于加强区域地理标志保护发挥了较好的警示效应。

09、宁海某汽车销售公司侵犯亚运标志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9月,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宁海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特殊标志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所有人许可,擅自将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张贴于店内展厅中,用于商业活动。宁海某汽车销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杭州亚运会会徽、吉祥物、名称和口号均系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申请核准的特殊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未经许可而擅自将亚运标志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的目的商业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本案的查办,对于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亚运标志以及官方标志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10、宁海某户外用品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某户外用品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内发布的产品标题包含有某注册商标标识的内容。经查明,宁海某户外用品厂为了增加商品曝光度,提升销量,在某注册商标权利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商品链接标题编辑为“户外折叠月亮椅三挡可调节折叠椅“某注册商标标识”同款折叠椅铝合金月亮椅”等内容。宁海某户外用品厂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宁海某户外用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发生地。本案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彰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范互联网经营秩序的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供稿|李   晶

责编|李鲁文

一审|童泽平

终审|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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