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04-11


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优化创新体系布局,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重塑我县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特制定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推进“365”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建设。打造文化+健康”“光伏+储能”“模具+新能源汽配”3大主导产业,节能环保、关键器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6大百亿级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智能物流、“5G+”产业、通用航空等5个领域为重点的新兴产业。


第一条

支持企业上规升级

对年度首次上规企业奖励2万元;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首次新上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


第二条

支持小升规企业扩能提级。

新上规的工业企业,自上规当年起三年内实施并完成的增资扩产项目,其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对于首次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

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12%、软件及外购技术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的生产领域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件及配套设备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

对实现年度首次上规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软件业务收入2%、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技术迭代改造。

对企业实施的提质增效、设备更新改造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对项目建设年度内列入县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企业补助额度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20万、10万、2万元差额奖励。评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差额奖励。


第八条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10万元的差额奖励。


第九条

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聚焦光伏储能、高端装备等县域主导特色产业,每年设立若干个县本级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申报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科技特等、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技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自主研发项目取得成果登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列入省奖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

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按实际支付费用(不含税)的30%(省科小、国科小按照40%)给予补助。产学研技术开发合作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类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

□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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