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和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

2025-04-16

八、无单放货和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港务当局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提供的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实践中,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尽快投入新的航次,往往在收货人只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即行放货,易引发风险。

【风险提示】

1.部分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国家(如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等)对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放货政策,即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必须将货物交给当地海关,海关根据收货人的申请直接放货。这类海关放货政策使收货人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可以提取货物,且也无需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运人对无单放货并无过失,导致国内出口企业虽持有正本提单,但无法向承运人索赔。

2.在出口贸易中,有时会出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的情况,有的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不予理睬或明确表示不来提货。此时,国内出口方会陷入相当被动的局面。承运人会向作为托运人的国内出口企业索赔相应损失。此外,在部分国家,港口无人提货超过一定期限,海关将罚没或者销毁货物。

【典型案例】

2022年9月15日,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合作,签订纺织品货物销售合同,货物总金额95492.09美元。B公司于9月21日支付定金10000美元,收到定金后,A公司立马投入生产,于11月12日完成生产并发货。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货物于12月18日达到港口,B公司进行无单提货。然而提货后,B公司却迟迟未付款。A公司催促其支付尾款,B公司称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多次沟通无果,B公司甚至不再回应A公司的询问。2023年1月初,A公司找到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某地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后在调解中心的见证下,A公司表示理解B公司的资金困难问题,同意延迟付款,而B公司也承诺在2023年2月底前付清全部尾款。2月底,A公司如约收到B公司支付的剩余尾款85492.09美元。

建议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要提前预防,了解常见实行无单放货的国家,出口至这些国家,必须要在货款收全后才发提单扫描件。货物出运后,及时索要正本提单,时刻跟踪货物状况,并及时通知客户汇发余款,以及申请第三方机构如贸促会、国际商会等介入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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