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量风险

2025-04-07

五、货物质量风险

货物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地区),貨物的质量应当符合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至少也应符合买方所在地对货物质量的强制性规定(若有)。

【风险提示】

在出口贸易中,某些进口国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即使未在合同中载明,亦适用于合同项下货物。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一些商品制订了很高的质量、环保、安全防护和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也将强制适用,国内出口方无法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一些国内出口企业在未掌握进口国质量技术标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容易导致出口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的品质要求,遭受损失。

此外,在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样品瑕疵可能导致风险。样品的瑕疵主要包括权利瑕疵和品质瑕疵,权利瑕疵主要是指样品侵犯进口国的知识产权;品质瑕疵主要是指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由于凭样品买卖的货物多属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批量生产的货物品质很难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实践中容易引发质量争议。

【典型案例】

R公司将所生产的锆管海运发货,运抵澳大利亚由X公司收货后,转售给其客户S公司,X公司收到第一批锆管时X公司随即通知了R公司,R公司重新发货。此后,S公司将锆管安装到位后,发现锆管出现开裂,此时才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了《治金不合格调查报告》,R公司也确认收到了该调查报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能认定案涉锆管存在质量问题以及R公司是否应对锆管质量问题负责。法院认为,《冶金不合格调查报告》载明:根据相关标准,检测的锆管存在尺寸超出公差范围、管子内部呈现纵向或横向缺陷、不符合火焰测试要求等问题。上述质量问题包括尺寸规格方面的表面瑕疵,以及成分构成方面的内在瑕疵。而综观上述履行过程,虽然Ⅹ公司在收到第一批锆管后未自行检测,但考忠到案涉订单有关“每个管热材料300mm样品供货状态需发往我方(即Ⅹ公司)客户确认”的约定,双公司经其客户S公司告知锆管不合格后,随即通知了R公司,故双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并不构成迟延。尤其是检测机构出具《治金不合格调查报告》后,X公司于通知R公司,要求替换全部锆管。对此,R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而是通过协商与X公司达成共识,就第一批锆管进行更换,由此表明R公司接受了Ⅹ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因此,R公司再审申请主张第一批错管应视质量合格,与R公司同意更换第一批锆管的履行行相矛盾,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案对于实务的指导意义在于,在进口商提出货物质量异议后,出口商对货物即时的未经检验的更换会被认为是对质量异议的接受,则其之后对货物质量合格的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我国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应当审慎对待进口商提出的质量异议,不应为了想促使交易顺利进行或维持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便立即发出货物进行更换,而应在经检验确认存在质量瑕疵后再同意更换货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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