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纠纷
申请人:墨西哥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某家居有限公司
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宁波调解中心
调解员:王君萌、张雨田
基本案情:墨西哥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公司”)是在2023年国内的一场展会上与宁波某家居有限公司结识(以下简称“宁波公司”)。7月上旬,墨西哥公司与宁波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额为7000美金的黄铜阀杆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墨西哥公司先行支付40%的定金,即2800美元,定金支付完毕40日内,宁波公司会按约完成装运、发货。合同签订次日,墨西哥公司即一次性付清2800美元(按当时汇率,为2万人民币左右)的定金。但是一直到12月初,即使墨西哥公司多番线上催促、质询,宁波公司始终既不发货也不全额退还定金。其后,墨西哥公司与其一中国友人,也是其在中国的另一采购商李先生一同到宁波公司现场寻求解决,但双方沟通效果不显,甚至一定程度中加剧了关系的恶化。李先生受墨西哥公司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出面处理这起纠纷,其联系宁波调解中心,希望宁波调解中心能够帮助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一)还原事实,权责清晰,却难敦促履约
宁波调解中心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信息,去电向宁波公司了解情况。宁波公司坦陈,其确实一直未履行合同,今后既不打算履约,也不大可能退还定金,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己方当初价格报低,合同签订后不久,原材料价格开始上涨,若按原合同价格执行,此笔订单必然亏损,除非原单价翻两番,方能覆盖原材料价格上涨所造成的缺口。但是这样的一个新价格必然不会为墨西哥公司所接受,因为在签订合同前的沟通、洽谈过程中,墨西哥公司所侧重的就是该款产品的“低价格”而非“高质量”;二是墨西哥公司所要的产品尺寸特殊,工厂为此单独开了新模具,而这一新模具的成本就已接近2万元,这笔注定亏本的买卖,哪怕违约,其与工厂都没有积极性再去进行生产、安排交货。在交流过程中,宁波公司表示,李先生既拿不出墨西哥公司对其授权的正式证明,又在与宁波公司沟通过程中态度强硬,双方沟通不愉快。
宁波调解中心就从宁波公司处了解到的情况,与李先生进行了交流。李先生认为,对于他在本起纠纷中的身份和立场,墨西哥公司在11月中旬专门写了一封明确指定由其代表墨西哥公司处理在中国的合同、特别是本起纠纷中对宁波公司一应具体事务操作的邮件给宁波公司;退一步讲,即便他没有正式授权文书,也不影响宁波公司对墨西哥公司履约,更不影响前几日墨西哥公司负责人亲至宁波公司讨要说法时双方面谈的结果。此外,李先生表示,他本人也是做类似产品出口业务的,对于业内行情比较清楚,自七月份至今,铜材价格上涨幅度不会超过5%,并未有太大浮动,而且宁波公司在事前、事中都未曾向墨西哥公司提过要为此笔订单另开新模具的相关情况,只是在墨西哥公司催促发货、追问不发货的原因时才说了此事。
至此,调解员大致还原了本起纠纷的概貌,双方在此事中的责任较为明晰。宁波公司已明确表明其违约态度和原因,本起纠纷无法以合同的继续履行来化解。调解员通过李先生,希望墨西哥公司可以尽快考虑清楚:若宁波公司不履行合同,墨西哥公司可否接受退还定金这一方式?若能接受退还定金,但因对方在事实上确实因制造模具发生了成本,墨西哥公司能否分担部分此笔费用的支出?同日下午,墨西哥公司即明确回复:要求宁波公司退还全部定金,不接受分批或者部分退还定金。
(二)释明法理,旧谊加持,渐趋峰回路转
根据墨西哥公司的态度,调解员再次联系宁波公司,告知其在承担该合同全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相关规定;墨西哥公司作为守约的一方,却在该纠纷中无辜“钱货两空”,主要负责人现在中国境内参展、并安排有中国委托人,对于此事不可能也不应该“忍气吞声”,希望宁波公司不要抱有墨西哥公司处理此事“鞭长莫及”的侥幸心理,尊重法律、审慎处理。
宁波公司做进出口贸易已近20年,多年前曾数次随宁波贸促会到境外参展,对宁波贸促会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和信任。调解进行到现阶段,宁波公司答应退还一半定金,剩下的一半当作支付工厂开新模具的费用。宁波公司表示,其虽然是违约一方,但双方的关系本不至于僵到如此程度,做外贸订单本就是有亏有赚,如果墨西哥公司今后有可能发展为其长期客户,宁波公司本也不是很介意亏本做这单。但在与墨西哥公司沟通、联络中,对方不注意谈判的方式和措辞,缺少起码交往的尊重与礼仪,这直接切断了双方友好商谈的可能性。
(三)抓出关键,击破僵局,终至柳暗花明
“好好说话”。调解员在与宁波公司的数次联系中,除了谈到合同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以外,宁波公司表达最多的就是与墨西哥公司没法好好谈,更不想通过李先生进行沟通。为避免双方进一步对立,调解员转而直接与墨西哥公司负责人联系。墨西哥公司一口否决退还一半定金的建议,并声称要接着找使领馆、中国商务部门解决,同时向调解员咨询在中国法院起诉的相关程序性事宜。
调解员劝诫墨西哥公司,双方进一步协调的空间仍然存在,墨西哥公司还能争取到退还更多的定金,建议墨西哥公司最好直接与宁波公司“好好对话”,既不要说话太过情绪化,也不要行为太过极端。墨西哥公司与宁波公司间的这起纠纷简单明确、标的额小,墨西哥公司即使向使领馆寻求帮助,最后有较大可能也是流转到当地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协调处理;而若是在中国法院起诉,墨西哥公司需综合考虑衡量维权成本,比如办理相关委托、授权手续的时间、金钱支出,经判决钱款全部执行到位的时间,在此期间的汇率变化等因素较之2800美金是否“划算”。
在此纠纷中,宁波公司其自始至终都意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在法律层面站不住脚。在调解员与墨西哥公司负责人联系期间,宁波公司主动与对方公司负责人联系,提出愿将退还的定金增至2000美金。墨西哥公司虽然仍旧对退还2000美金不满意,但其态度已出现明显缓和。随后,经调解员协调,两家公司负责人又约至宁波公司现场直接面谈。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宁波公司退还墨西哥公司2250美金。同时,宁波公司主动承诺,在三年内不会向其他墨西哥采购商出售同类涉案产品,以示对墨西哥公司的支持。2023年12月28日,墨西哥公司一次性收到该笔钱款。
案例评析:在国际贸易纠纷,尤其是标的金额较小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责任归属往往比较明确,但由于跨国维权的难度、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导致违约方往往有恃无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对于守约方来说,是一种综合成本耗费最小的解纷方式。在调解过程中,“有效沟通”至关重要,这强调的不仅是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就事实与法律的沟通,更是要能抓住各方当事人所看重的点作为案件处理的突破;同时,由于买卖双方在交易地位、经济文化、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促进或者恢复各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直接有效沟通,更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