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保护与被侵权防范
(一)职务作品权属认定风险
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在先进制造业中,员工在工作中创作的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虽然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即享有使用权。由于先进制造业往往涉及到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因此职务作品的权属认定风险尤为重要。
【风险提示】
1.先进制造业相关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和协议,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职务作品的归属和权利义务,避免职务作品归属争议的发生。
2.员工离职后,可能会带走企业的职务作品或相关机密信息,给企业带来损失。对于职务作品,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离职员工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从而保护企业的利益。
3.定期进行职务作品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职务作品认定问题,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典型案例】
2013年至2016年期间,付某在某加家具制造公司任职期间,提出创作想法并主持创作了包括案涉争议美术作品“长角花纹羊”在内的“三羊开泰”美术作品,并代表该公司签署了多份“三羊开泰”作品的订货合同。2015年12月,甲公司(某加家具制造公司关联公司)取得“长角花纹羊”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2017年7月,付某取得“三羊开泰”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乙公司将“三羊开泰”作品进行生产销售。甲公司认为,自己系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公司生产销售该系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付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案涉美术作品的原始创作手稿可证明其作者身份。同时,通过付某在某加家具制造公司任职期间几位同事的陈述,案涉美术作品系公司会议讨论形成的创作决定,其中一位同事亦参与了案涉美术作品的主要设计部分,付某任职期间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多份案涉作品订货合同,由此可推定案涉作品系付某在赛某加公司任职期间创作完成的职务作品。然而,虽然案涉作品系职务作品,但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案中,某加家具制造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更无权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甲公司。故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公司生产销售的行为基于付某的授权,而付某持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还存有案涉作品的创作手稿,从被授权方的角度,企某公司已尽到谨慎义务,至于案涉作品的实际著作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并不是其可以知道或是可以判断的。故依法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先进制造业通常涉及多个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合作开发的产品和技术可能涉及多方著作权权属问题。同时,先进制造业企业将部分研发或生产环节包给第三方、企业内研发人员和技术人才在工作中创作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或软件代码等都可能存在著作权权属认定不清晰或产生纠纷的风险。
【风险提示】
1.为避免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当在合作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规定各方在合同过程中创作的作品或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健全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包括著作权登记、保护、维护等措施。同时定期进行著作权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著作权权属认定问题,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3.在涉及多方合作的的著作权权属认定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贡献和权利,合理确定著作权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主要从事包括航天航空及汽车用模具、夹具的制造、研发、销售,汽车车身及其工艺装备设计等在内的模具产品制造。甲公司在多个微信公众号、招聘网站等软件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大量招聘具有熟练使用某软件能力的人员,但乙公司从未向甲公司销售过该软件产品。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了乙公司某系列软件并用于其产品设计和制造,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于该软件的使用环境位于甲公司内部,乙公司无法通过自身能力取得被告使用软件的直接证据。立案后,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取得甲公司侵权证据后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条约和著作权法,案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为确保取得涉案证据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甲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对证据保全实施方式进行了详细研究,短时间内完成了对甲公司经营场所中数十台计算机安装、使用被诉软件使用情况的证据保全工作。通过证据保全明确了甲公司使用侵权软件的数量、版本、模块配置等情况,迅速将本案的侵权事实予以确定。随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以购买正版软件的形式替代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三)专利权权属认定风险
专利权侵权风险是指企业自身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的风险。这种风险在专用设备的先进制造业中尤为突出,因为该行业的技术创新速度快,产品更新迭代频繁,且很多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都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价值。
【风险提示】
1.在先进制造业中,往往需要多方合作才能完成产品研发和生产,专利权的归属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企业可在合作协议中事前明确专利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专利权归属争议。
2.先进制造业的专利权边界通常较为模糊,很容易发生专利权侵权的情况。企业需要谨慎申请专利并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维权。
【典型案例】
甲公司系专利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乙公司等制造、销售折叠自行车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完全排除构成等同侵权的可能性。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乙公司等构成侵权。故判决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商标权权属认定风险
商标是先进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标识,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先进制造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可能会采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商标或标识,导致商标混淆和侵权风险增加。同时,先进制造业通常处于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前沿,产品推陈出新速度较快,导致商标注册跟不上产品推出的节奏,容易出现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风险提示】
1.对先进制造业产品中尚未注册的商标,企业应当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可向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确保注册申请程序顺利进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确保注册的商标涵盖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范围,帮助公司在未来拓展业务时保护商标权。
2.为防止不法分子对商标盗用的风险,对于已经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权的商标,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当定期监测市场,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同时,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第1789638号“某甲粮液”商标、第160992号“XLIANGYE某甲粮液及图”商标、第3879499号“某甲粮液68”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经过长期使用,上述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品牌,在2010中国最有价值的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白酒制造业第一。2012年3月31日,甲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53度某乙粮液”“45度某乙粮液”各一箱,并进行了公证,上述商品由乙公司生产、丙公司销售。甲公司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某乙粮液”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律师费、证据保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7000万元;丙公司和乙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上登载声明,消除被诉侵权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标准,“某甲粮液”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侵权标识时,虽然会联想到“某甲粮液”商标,却通常并不会认为二者具有特定联系,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五)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先进制造业通常处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常常拥有大量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通常包含着诸如技术、设计、流程等其他关键商业信息,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至关重要。因此,泄露或丢失商业秘密可能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1.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和程序,并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制定明确的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2.定期审查和评估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更新和改进保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威胁。
3.为防止员工忠诚度下降和员工流失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和重要性,教育员工如何正确处理商业秘密,以及如何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同时,限制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只允许有必要权限的员工访问商业秘密信息;建立访问控制机制,监控和审计对商业秘密的访问记录。
【典型案例】
甲公司、乙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技术秘密。甲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后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甲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而后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甲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甲公司、乙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丙公司等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及维权合理开支确定其承担35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裁判作出后,丙公司等罔顾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甲公司、乙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且未判令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误;丙公司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其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且判赔金额过高,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设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故其与丙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诉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并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双方当事人在裁判执行期间达成和解。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