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合同订立形式风险

2025-04-01

二、进出口贸易合同订立形式风险

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实践中,由于外贸合同的跨境特性,多采用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订立。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于合同形式的细节规范不够重视,再加上对于新型电子商务中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轻视合同订立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

【风险提示】

不少国内企业依据双方口头约定,或仅凭对方的电话、发货通知单、形式发票等就进行交易,一旦纠纷发生,难以举证证明双方间的贸易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招致不利后果。外贸活动中,很多企业倾向采用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签订合同,虽然这些形式快捷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手续,但其中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典型案例】

美国K公司负责人通过邮件主动联系杭州H公司,希望成为H公司在美国的经销商,后K公司陆续向H公司下了三个订单,但H公司仅收到了第一个订单项下的预付款20000美元。H公司要求K公司支付后续货款时,被告知K公司已支付后续款项总计84354美元。此时H公司发现公司业务人员的邮箱被黑客入侵,导致K公司的货款未按照K公司的要求汇入指定账户。因未收到后续货款,H公司要求K公司重新向公司指定账户支汇入剩余货款,但K公司未予

支付,H公司据此解除了三个订单。本案例中,K公司声称共支付了104354美元的货款,并在美国某州法院起诉H公司,以欺诈等为案由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313062美元,并要求补偿律师费。后经中美双方律师通力协作,H公司得以与K公司在庭前达成和解。

企业在外贸经营中应当特别注重电子邮件的信息安全,警惕黑客入侵,将确认对方身份信息作为必要步骤,即使是对已经建立深厚合作关系的交易伙伴也不应懈怠,保持审慎态度,仔细核对收件人的邮箱地址等信息。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

始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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