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贸易合同订立主体风险
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主体是指缔结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国内企业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在合同主体方面容易遭遇风险。
【风险提示】
1.合同首部的当事人名称为外国某企业,但落款为个人署名。在外国企业员工或代理人签名的情况下,如果国内企业没有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情况,发生纠纷后,在外国企业提出签约的员工或代理人未获得授权的抗辩时,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2.外商虽以外国某企业代表的名义与国内企业洽谈,却以个人名义签约(即合同首部显示的订约方为个人),国内企业如果疏于审查其授权情况,同样面临误认交易主体或该外国企业根本不存在的风险。
3.外商以个人名义与国内企业商谈订约,产生纠纷后却声称其系代表外国某企业,而该外国企业往往是没有清偿能力的皮包公司或离岸公司。
4.国内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签约主体混乱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企业的员工未经授权就对外签订合同。二是企业对公章、介绍信、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管理不严,被别有用心者擅用,合同也因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况而获得效力。此外,有的外方当事人会声称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提出
要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承继给第三方,并辅之以优惠条件,而国内企业在未对第三方的资格、资产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贸然同意该转让,隐患风险极大。
【典型案例】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香港乙贸易商(买方)进行拉链的进出口交易。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乙是日本丙进出口企业的代理商,代表丙与甲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运出货物,货款到期后却未收到货款,此时联系乙公司,已经杳无音信。卖方遂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调查,日本丙公司明确声明从未与中国出口商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与中国出口商签订合同。同时提供了商务注册材料、公章复印件等作为证据,证明买方所持《代理授权书》为伪造,以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保险公司后查,该日本企业并不从事拉链生产,此外,涉案香港企业曾涉及多起诉讼,且已非法关闭。甲公司也表示,因为进口商持有日本企业的授权书,所以交易往来都与进口商联系,从未与日本企业直接联系,货物交送的是香港公司,签署收货凭证的是香港公司,还款记录显示也都是香港公司。
本案涉及的就是无权代理的合同,因相关代理权人未进行事后追认,所以该合同不对日本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卖方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但买方明显是一“皮包公司”,所以卖方能得到弥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