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2025-03-27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合同订立时应确保合同条款详细且明确,特别是对于交付及付款时间、产品质量、交付条件等关键因素作具体且可执行的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式。

【风险提示】

1.在签订合同前,需仔细审查交易对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要求、经营资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谈判签署合同的代表是否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对合同的签名应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代理人的

身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可通过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进行审查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若行为人为代理人,则需进一步审查代理类型,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另外,需核实行为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法律法规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商业行为可以代表企业。当行为人为代理人时,需审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若行为人为企业员工,需进一步审查其职务、职权范围。

4.对合同的盖章应审查加盖印章的类型和真伪。(1)形式审查。看印章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企业一致、印章上的字是否扭曲、字体是否符合一般标准以及印章颜色是否异常;(2)资格审查。可审查所用印章是否与在权威部门备案的一致,或者在此前或其他交易中是否使用过;(3)类型审查。常见的印章种类有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财务章等,需审查所用印章种类和合同类型是否匹配,是否超越印章使用范围。

5.合同未写明签订日期或倒签日期将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不确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开始和结束带来影响或争议,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交易双方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合同签订日期。如果一定要倒签时间,也要注意做好相互佐证的材料,证明倒签系双方合意结果。

6.合同原件应为一式多份,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留存并妥善保管。做好合同管理及合同台账整理,有条件的可在将合同归档之前进行扫描,留存合同电子版,做到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统一,日后非必须使用原件时,查询电子版本即可。

7.必要情况下,可在合同中约定反商业贿赂条款,给交易双方形成约束制约,尽量规避商业贿赂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4条生产线及3套模头的合同:总价3000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行支付2300万元,B公司先后交付2条生产线、2套模头。首条生产线到位后,几经调试都不能满足生产要求。商机转瞬即逝,A公司投资计划失败,设备沦为废铁,还欠下巨额债务。

事后发现,B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一天才注册,由一个自然人股东100%持股,注册资本仅为认缴500万元,实缴为0、社保人数为0、没有厂房、经营范围并非制造类企业。A公司显然疏于审查,未理性评估风险,导致数千万投资终成泡影。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整、全面、准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风险提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约定事项发生了变更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变更的交付时间、数量和方式、责任承担等事项。为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双方沟通变更事项时,要由能够代表合同双方的人员,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确认双方就变更后的履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如果双方以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变更合同履行内容的,要注意留存证据,同时就变更事项签订一份书面补充协议。

2.在合同中要明确款项支付方式和收款账号,尽可能要求合作方将款项直接汇至公司指定账户。提倡用公司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收款,减少人员现金接触的机会,避免风险发生。建立应收账款分析、催收和预警制度,定期清点、整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加强和关注员工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对公司财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对涉事员工进行处理。

3.合同签订后应按约履行,若出现一方违约情形时可及时向对方发送律师函,与对方进行洽谈、协商,同时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4.不当行使抗辩导致己方违约的情形包括:(1)以对方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在买卖合同履行中,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不构成对待给付。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否则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确实需要卖方提前或在付款同时开具发票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到卖方开具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款”。(2)未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面临违约风险。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未通知对方的,视同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A公司向B公司购买建材,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账结算后,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以B公司未开票为由抗辩,拒付货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标的物,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价款,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双方未有约定情况下,付款不以开具发票为前提,A公司应向B公司付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等。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1.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要求。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相关期限届满不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逾期则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在已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如果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另外两种情形: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这两种情形下也可以解除合同,但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4.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在合同解除后,若对方已出现违约情况,已方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不能对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解除之时开始起算。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29日,A厂与B厂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B厂向A厂购买10万个充气靠枕,单价为3.77元,合同总价款为37.7万元,下单后支付30%定金,出货前

付70%余款。2023年6月27日,A厂向B厂传真《终止合同确认函》,载明:现于2023年6月25日接到贵厂朱经理微信通知,要求终止后续产品生产,并整理我厂因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清单。现我厂已于2023年6月26日将损失清单通过微信发至朱经理。望贵厂知悉。并请在壹周内书面指示如何处理后续事宜。B厂确认已收到该函。

经审理,法院认为,B厂收到《终止合同确认函》后,在A厂要求的一周时间内,于2023年7月1日向A厂发送了自行核算的《某取消订单费用统计》,应视为对《终止合同确认函》的答复,表明B厂确认案涉合同已协商解除,开始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失问题与A厂进行协商;同时,上述《某取消订单费用统计》明确备注“24日发完,25日叫停”,亦应视为B厂明确案涉合同已经解除,而非处于协商阶段。B厂违约解除合同后与A厂协商损失时,A厂拒不提供相关购货发票和单据。2023年7月8日,B厂与A厂沟通时,A厂拒绝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A厂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B厂赔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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