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过程中常见风险与防范
上市融资与向银行贷款获得资金不同,企业上市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到大量社会资金,并直接转化为资本,故而广受企业家喜爱。但上市融资中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比如很多上市公司会出现财务造假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董监高的合规责任,建立完善的合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强化关联交易管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风险,提升履职主动性和独立性。
2.《公司法》明确规定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目的在于防止通过股票代持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关于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规定,以保证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特别是股权结构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上述规定的股权代持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典型案例】
2017年4月18日,某上市公司发布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9年1月18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公告发布当日,上市公司股价下跌3.65%;2019年1月21日下跌2.37%;1月22日下跌5.10%;1月23日上涨0.51%;1月24日下跌9.92%;1月25日下跌8.76%;1月28日下跌5.26%。7个交易日内的跌幅达到28.5%。
2020年9月16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市公司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子公司销售和采购交易。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某知悉、授意、指挥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杨某、曹某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何某在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至揭露前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价值贬损,故要求赵某赔偿其投资损失,上市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案涉上市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连续三年在年度报告上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欺诈侵权。赵某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何某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首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使何某投资损失,应当对赵某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系实际控制人赵某组织和指使上市公司而实施,上市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控制人赵某追偿。故判决赵某向何某赔偿损失,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