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赌协议履行常见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本身以融资为目的,利用这种机制,融资方能够达到其在融资阶段取得较高估值的目的。虽然是无名合同,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仍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风险提示】
1.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时,按照协议,投资方可能会要求融资方进行股权稀释或支付一定的金钱补偿。这将导致融资方的股权比例降低,甚至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或股份回购义务的,若目标公司不满足《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或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请求无法被支持。
3.鉴于目标公司和其自己的股东的特殊关系,对赌协议中,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的担保一般为关联担保,该适格决议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
【典型案例】
投资人A公司与目标公司B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达到特定业绩目标,公司需回购投资人的股份。投资人认为公司未达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则认为其经营状况未完全反映在财务报表上,且认为协议无效,拒绝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认定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法有效。对赌协议因涉及公司内部的决策权限和出资行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综合判断其效力,最终支持了投资人的主张,认为公司需履行回购义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