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宁波市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推动工业设计赋能传统制造业新质化发展,发挥工业设计在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高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和管委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经信部门)负责当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汇总、审核推荐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属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可直接向市经信局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采取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其他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如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稳定运营两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满足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
3.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须通过属地经信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宁波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
第九条 属地经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组织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属地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域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1.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发展情况上报属地经信部门,经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按上述要求将年度发展情况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程序如下:
1.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填报复核相关材料,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2.属地经信部门对复核企业进行受理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复核材料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通过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复核结果。
3.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等情况,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1.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发展情况,经催报后仍然拒绝报送的;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再适宜作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1项、第2项、第4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等重大调整的,不影响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经信部门,经核实后报市经信局。市属企业和央企、省企在甬机构直接报市经信局。
第十八条 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局将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