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集锦(七)

2024-08-28

耐心询问促调解,紧密沟通解纠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申请人:宁波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某厂家、杭州某公司

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宁波调解中心

调解员:董晓

基本案情:王某是一款胡椒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3年11月,王某以排他许可授权的方式授权宁波某公司使用该专利。2024年2月,宁波某公司发现,永康某厂家未经其许可,在杭州某公司网站开设的店铺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同款的胡椒磨,经公证购买并对比,宁波某公司认为永康某厂家销售的胡椒磨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永康某厂家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要求永康某厂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

调解过程:

(一)案件事实,双方难以统一,多次核实,最终达成一致

在调解员接到委派后,第一时间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调解信息、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在仔细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并通过检索案件、梳理案情等方式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联系了各方当事人,启动调解工作。

最初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了永康某厂家,向其确认是否收到案件材料,但是永康某厂家的态度极其恶劣,甚至怀疑调解员是诈骗,拒绝配合调解员的调解工作。通话结束后,调解员并没有放弃与永康某厂家的沟通,重新向其送达了案件材料,果然,在系统显示对方已经查阅后,永康某厂家主动联系了调解员,并表示自己具有调解意愿,希望调解员协助调解。遂调解员向其了解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但永康某厂家在此时继续闪烁其词,在调解员的反复询问下均以“没有售卖过”、“销售记录都是刷单”等理由搪塞调解员,并未给予调解员任何的证据材料,也未明确意向调解金额,故调解员只能如实记录该情况,联系宁波某公司进行核实。

调解员遂联系宁波某公司,向其简单汇报了目前的调解情况,询问其调解意愿以及意向调解金额,宁波某公司知悉后表示,永康某厂家是多家店铺的供货源,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数量巨大,获利高达百万元以上,故如果可以调解的话调解意向金额为68000元,但也并未向调解员提供任何的材料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调解员遂再次联系永康某厂家,向其释明宁波某公司主张的事实,并且告知其如果并非厂家,可以向调解员提供合理来源,调解员会协助争取较低的和解金额。但此时永康某厂家的态度再次变得十分恶劣,并拒绝向调解员提供任何材料,以“进货单丢了”、“就是在门口用现金随便买的”等理由搪塞调解员,调解员无奈只能耐心为其梳理案件材料,理清侵权事实,并向其阐述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永康某厂家承认其为生产商,讲述了侵权产品确实是其生产,但希望调解员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尽可能降低一些和解金额。

(二)权责清晰,金额却难以统一,经过说理,最终促成调解

在调解员的多次沟通、耐心劝导下,双方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再无争议,遂调解员继续联系宁波某公司希望可以适当降低调解金额,但是宁波某公司表示,永康某厂家侵权产品生产数量巨大,销售范围也非常广,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68000元已经是可以给到的最低和解金额。调解员如实记录后与永康某厂家进行沟通,永康某厂家此时为调解员提供了三份自己名下经销商与宁波某公司的和解协议,表示经销商的和解费用都是其代为支付的,希望可以在考虑这一点的基础上,降低和解金额。

调解员再次与宁波某公司进行沟通,但宁波某公司表示这个情况他们早已掌握,但是这些经销商都是从自己的账户付款给宁波某公司的,所以认为永康某厂家这一主张并没有任何依据,但是看在对方确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愿意降低2000元和解。于是调解员再次联系永康某厂家,与其核实支付情况,但其确实没有任何支付凭证,在调解员耐心说理,释明调解之便利,以及本案调解对其的益处后,最终永康某厂家同意与宁波某公司以66000元的金额和解。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66000元的金额和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永康某厂家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履行完毕,宁波某公司于双方和解当日申请撤诉。

案件评析:其实在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大多因为是相对缺乏专业知识的工厂或门店,故拒不被配合调解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地沟通是至关重要的,要坚持耐心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说理、沟通,打消其心中的疑虑,才能尽可能地为案件的调解争取到调解机会,才能更好地促成调解。

本期调解员介绍:


董晓: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调解中心调解员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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