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跨越发展的扶持办法(三~六)

2024-08-27

第三章加强企业梯队培育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规升级”。对年度首次上规企业奖 2万元;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首次新上规企业 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小升规企业扩能提级。新上规的工业企业, 自上规当年起三年内实施并完成的增资扩产项目,其可补助设备 投资总额在200元以上的,按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 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于首次认 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 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以上 奖励市、县政策就高不重复。

第四章 深化数实融合提升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的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12%、软件及外购技术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的生产领域的 数字化应用项目,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件及配套设备 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对实现年度首次上规的软 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给予软件业务收入2%、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数字服务生态建设。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 或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本地企业提供数字化服务的,按年度本地服 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市级智 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名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的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对我县列入 省级目录的行业产业大脑,经考核通过后给予不超过150万元/ 年的奖励。对导入行业产业大脑应用的数字化改造或纳入重点细 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计划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实施企 1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的细分行 业,相关政策根据市级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鼓励绿色集约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技术迭代改造。对企业实施的提质增效、 设备更新改造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按可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对项目 建设年度内列入县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企业补助额度增 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节能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 以上、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落后产能退出、高耗低效设备(生产线)淘汰 腾出的用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500元/吨标准煤 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 即淘汰的项目除外)。对开展清洁生产、水(电)平衡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级以上绿色制造示范项 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支持特色产业集聚和发展服务平台打造。支持 高质量建设运营小微企业园,引导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全县 产业发展水平。

                    第六章 强化品牌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对新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 0.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 万元补助;认定为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 2万元的奖励。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每家 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

    2、支持金融机构为县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专利、 商标)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年度发放贷款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 给予每笔最高0.3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计一笔,单家金融机构最高奖励1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 专利预警分析、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奖等活动,通过市级 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验收的,给予市级奖励经费的减半 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标准创新。

1、鼓励企业主持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   订。主持制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 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持修订和参与修订的, 按照上述同类标准减半奖励。主持“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订的, 奖励15万元。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 业领域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业、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承 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 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2、鼓励创新成果转化,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   成效显著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奖励,其中重大贡献奖分别奖   30万元、15万元,优秀贡献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优秀品牌。

   1、新评为驰名商标(除司法认定外)的,给予权利人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注册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奖5万元。首次获得“品字标”证书的,制造业企业奖励不高于 2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奖励不高于10万元。

   2、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获得本标准产品证 书的,从第二个产品证书开始,每新增1个产品证书奖励10万 元,同一标准只奖一次;非“浙江制造”标准主持制定企业不予 奖励。鼓励企业(组织)参与认证,小微企业获质量管理体系认 (仅限区域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绿色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 2万元、5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质量领先。引导和鼓励企业(组织)实施 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且实施专项改 进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专项改进企业(组织)需已获得 县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活动,对成效显 著的前4名,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大力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对列入市级质量提升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 以上政府质量奖(含市级)的,按获奖金额的40%给予奖励,单 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提升管理水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管理创 新咨询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不高于咨询费30%给予最高不超 20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市级管理创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 奖励;成功创建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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