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跨越发展的扶持办法(一、二)

2024-08-27


第一章 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一条 推进“365”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建设。打“文化+ 健康”“光伏+储能”“模具+新能源汽配”3大主导产业,节能 环保、关键器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6大 百亿级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智能物流、5G+ 产业、通用航空等5个领域为重点的新兴产业。

第二条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聚焦新兴产业补短 板,制定出台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专项政策,重点支持重大项目 招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聚焦未来产业 前瞻布局,开辟新型储能、生命科学等产业新赛道,重点支持技 术研究院等服务平台,支持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等。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军工建设。支持培育和壮大 一批民参军市场主体,加强对认定企业的要素保障服务,大力支 持和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与军队、军工、科研机构、国防军工院校 等开展研发合作。

第四条 提升重大项目招引力度。重点引进对全县发展具有 重大影响的牵引性产业项目、发展潜力大的人才项目、县内平台 孵化的优质项目及重要产业强链补链延链项目,新引进合同外资


500万美元且实到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招商引资项目,按 实到资本的5%给予引荐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章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第五条 加强研发机构建设。鼓励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 构,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 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等资金扶持。对评为国家级、省 级、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 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20万、10万、2万元差额奖励。   评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 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40万元、   30万元、20万元差额奖励。

第六条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 元、15万元的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 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差 额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 万元、15万、10万元的差额奖励。

第七条 推动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新认定的县科技型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 技型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 的差额奖励。


第八条 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聚焦光伏储能、高端装备 等县域主导特色产业,每年设立若干个县本级重点技术攻关项 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鼓励申报科技奖励。获得国家科技特等、一、二等 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 技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获得市科技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 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 减半奖励。自主研发项目取得成果登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 奖励,列入省奖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创业创 新大赛、人才科技周等产学研活动,支持企业和创客通过各种方 式开展协同创新。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按实际支付费用(不 含税)的30%(省科小、国科小按照40%)给予补助。产学研技 术开发合作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检验检测、检索查新 类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领创 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对有效提供高新技术产 业主体培育、规上企业研发、科技金融等服务,达到一定数量的 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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