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性交易合同案例分析集锦(二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胡松松
2024-07-25


风险点20:不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案例】

在兖州市银河电力有限公司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光公司迟延交货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银河公司延期付款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首先,银河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华光公司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银河公司只是主张因华光公司曾多次出现未按照发货进度和安装要求供货及施工的情况,担心华光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且对该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次,银河公司没有向华光公司发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银河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致华光公司的函,只是要求华光公司尽快将此前急需的货物尽快发出并安装,没有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向华光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等内容。因此,银河公司延期付款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银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无不当。

(二)华光公司延迟交货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情形。首先,华光公司与银河公司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约定银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合同总金额90%的货款后,华光公司再履行交货义务。在银河公司迟延付款及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华光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将交货期作相应的顺延。其次,相应顺延的交货期应有合理的期限。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银河公司对于两份合同的付款均出现迟延情形,现银河公司认为其支付相应的货款后,华光公司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不符合交易的客观规律,华光公司在银河公司实际支付相应货款后15天左右即交付货物符合常理。综上,华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华光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见兖州市银河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229号。】

【法理分析】

(1)不安抗辩权行使需要严格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均发生在双务合同中,且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是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故其条件更为严苛。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况需要有确切证据,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当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发相对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前述案例中,当事人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理由,而当然地停止了自己的先履行义务,结果引发相对人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认定。这也是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

【法务提示】

1)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防止滥用

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给付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若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可能不会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则可行使该种不安抗辩权,从而达到保障债权的效果。商事企业在对外经营和交易过程中,常常碰到对方当事人出现“不安抗辩事由”,诸如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此时,商事企业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讼累,及时止损,但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2)行使不安抗辩权须通知对方

如果商事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应当及时跟进对方的动态,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商事企业就可以视该种行为为对方的“预期违约”,即可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