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性交易合同案例分析集锦(十七)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胡松松
2024-07-25


风险点17:定作物交付约定不明

【案例】

在防城港华裕特纤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10年11月13日,华裕公司与邵阳纺织签订一份《设备合同》,约定邵阳纺织向华裕公司出售年产2.5万吨的涤纶棉型短纤维生产线,合同总金额为1380万元。其中,合同第2款“支付和支付条件”约定,在华裕公司支付414万元后,合同次日生效,合同生效后的3个月内华裕公司应支付进度款207万元,在邵阳纺织所有合同设备制造完毕交货前支付提货款690万元,余款69万元在设备机械性能测试合格6个月后7日内或设备交付后12个月内支付;合同第3款“交货和交货条件”约定,邵阳纺织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完成所有合同设备和随机备件的交付,交货地点在邵阳纺织,邵阳纺织在发货前应提交初步的交货计划,并在每批交货前10日内提供详细交货计划,列明设备/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箱数等;合同第6款“违约责任”约定,华裕公司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邵阳纺织逾期交付设备,均按每日003%计算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0.5%;合同第9款“合同生效”约定,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邵阳纺织收到华裕公司30%预付款后合同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有联系采取书面形式,重要事件以传真方式确认后应及时用特快专递方式将确认件寄出。合同签订后,华裕公司按合同要求于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1月29日分三笔共支付了预付款416.68万元。2010年12月16日,华裕公司与邵阳纺织签订一份《安装合同》,约定邵阳纺织为华裕公司承担年产2.5万吨涤纶棉型短纤维生产线的工程设计和安装,合同金额为65万元。其中第4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10万元,合同生效;交付基础设计文件后1周内支付5万元,详细设计文件交付后1周内支付5万元,工程安装人员进场前支付10万元,生产线主要设备安装完成后1周内支付20万元,设备、电气、管道全部安装完毕后1周内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0%,生产线调试合格后2周内支付合同金额5%,余款于3个月质保期后1个月内一次付清;第2条约定,工程安装全部工程工期为120天,设计文件的交付计划见合同附件一。合同附件一第3条约定,在基础工程设计开工会后1个月内交付修改后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在基础设计审查会结束后,应在4个月内完成详细设计,邵阳纺织提交给华裕公司的技术文件应通过快递交付,交付地点为项目建设项目地。华裕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依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邵阳纺织已完成了电气、机械设计图纸,但至今未交付基础设计图纸,亦未将详细设计图交付给华裕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华裕公司未依《设备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3个月内即2011年4月30日前支付进度款207万元,邵阳纺织也未依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6个月内即2011年7月30日前交付生产线。2011年10月9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除对《设备合同》所涉及的生产线设备进行了部分改动外,将交货时间变更为2012年2月10日。另查明,因市场变化或者因原材料的供给等因素,至开庭之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江平工业园新建2.5万吨涤纶棉型短纤维生产线,已经很难实现赢利。截至2014年3月31日,如不履行合同,经鉴定邵阳纺织将造成损失3834097.82元,华裕公司将造成损失3950800元。【参见防城港华裕特纤科技有限公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83号。】

【法理分析】

1)定作物的交付

承揽合同中关于定作物的交付方式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第二种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运输过程中若出现定作物毁损、灭失的后果,由谁来承担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方式,避免因定作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约定不明的风险。

2)定作物的风险承担

定作物的风险承担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定作物的所有权归属。在承揽人完成定作物并已经交付给定作人的情形下,一般来讲,定作物的所有权已经因交付转移给了定作人,故应由定作人承担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定作物所有权的归属,不以交付作为定作物所有权归属的,则应由风险发生时约定的所有权人承担风险。

若在定作人受领迟延的情形下,则定作物仍处于承揽人的控制之下,但意外风险的发生与定作人的违约有一定关联,故该意外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

【法务提示】

1)明确的交付条款

因此,在合同关于定作物的交付约定中将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交付过程中的风险负担予以明确,避免产生争议纠纷。

2)明确验收期限及验收标准

定作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若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在合理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逾期未能提出的,则视为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合同约定,同时也敦促定作人履行验收义务。

3)设置质保期

针对定作人验收时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和质保金,在质保期内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重作或退换。若承揽人未及时负责修复,定作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揽人承担或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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