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其实,这样被动的局面完全可以避免,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就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手段。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提取、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的活动。保全的对象可以是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录音资料、影像资料、行为与事实、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客、手机短信、微信、网页内容等。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适用于:
保全建筑物、工地、装修现场现状;
出租房屋回收、屋内物品清点;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勘察物品、清点物品;保全可能灭失的其他物证。
案例1:某水库承包经营者发现投放在水库养殖的鱼大批量死亡,在未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如果任死鱼在水库中腐烂,不仅影响水源,还会产生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坏境。在此情况下,公证处会同水库中心、环保局、派出所等单位对死鱼进行打捞与称重,并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有效地固定了损失的数量,为今后水库承租双方以及可能造成鱼类死亡的第三方调解或诉讼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避免了无休止的分歧。
案例2:鲍先生的楼上在装修,某一天他下班回家发现家里发了“水灾”,一阵找寻后,发现是楼上的装修不当引起的,水滴滴答答沿墙而流,木地板被泡扭曲变形、粉刷的墙皮脱落……鲍先生找到楼上的人家进行协商,可两家人对损失赔偿金额差异很大,根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楼上会停止错误装修,一旦过了时日,目前的毁损现状就会发生变化,无法还原,鲍先生万分焦急,在律师的建议下来到了公证机构,请公证员为自己的房屋现状及几处楼上装修引起的明显损坏处进行了保全证据,然后放心地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鲍某依靠公证机构为他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打赢了官司,楼上的人家对他进行了合理的赔偿。
主要适用于:
诉讼案件中证人因故无法出庭的证言采集;
证人可能出现重大变故(重病、出国等)采集证言;
其他情形需要采集证言。
案例:某单位员工现已离职,因其与原单位有劳资纠纷,但原单位系新疆企业,诉讼官司在新疆的法院进行,当时一同前往新疆的同事大多已回到本地,对其在新疆单位工作的事实都愿意为其作证,但考虑到路途遥远,不愿亲自前往新疆为其出庭作证,向我处要求办理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我处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对愿意做证人的原同事进行了单独谈话,我处就谈话过程进行了保全,对谈话内容进行整理,还原了事实真相,最终该员工因有公证书的加持,取得了胜诉。
主要适用于:
债权催收文件的送达保全(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等法律效果);
保全当事人适时履行协议的行为;
其他情形需要保全的法律行为。
案例1:某建筑工伤事故,受伤事故现场较为复杂,伤者和工友文化不高,无法准备描述现场情况,也不愿直接与雇主发生诉纠冲突,本处公证员现场了解情况后,做出方案设计:请多名工友到事故现场进行指认和说明,采用录像形式将该证据固定。该公证书直观反映了现场情况及受伤原因,伤员家属持该公证书与雇主协商,雇主认可工伤事实,在合理范围内对伤者进行了赔付。
案例2:甲乙两家公司签有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拖欠近三年。甲方考虑到与乙方还有其他合作,目前不便诉讼,以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但眼看三年的诉讼时效马上就要过了,所以拟定了一份催款函,委托工作人员来办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甲方有了这份公证书就又赢得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使公司债权得以保全且保持了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宁海县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