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100条》升级版来啦!(之二)

2025-08-13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34.【产品研发先调研】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35.【注意保护研发过程资料】企业不能仅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同样也要予以关注。建议企业对上述过程资料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避免竞争对手借此捷足先登。一般而言,对上述过程资料的保护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

36.【保密协议不可过分依赖】建议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加密技术、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

37.【明确约定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建议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的有迹可循。

38.【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建议在推向市场前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使用。

39.【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设置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以及周密的保护措施,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否则公司员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企业权利受损。

40.【保护拿出去的技术】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建议企业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41.【企业合作研发应明确约定权属】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请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42.【委托技术开发明确验收标准】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建议企业注意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最好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及具体的、可被识别的验收方式,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企业自身的权利。

43.【知识产权转让注意审查权属证明】如果企业准备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避免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避免超范围行使权利】在行使权利时,务必注意授权内容、范围和期限,以避免出现超越被许可的内容、范围和期限行使权利而导致侵权。

44.【提前筹备商标注册】如果企业准备培育商业标识,应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即便发现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也不能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制止,造成企业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45.【商标注册应先行审查】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不必要损失。

46.【合理使用商标权】企业应合理行使商标权等合法权利,不当行使可能与在先权利产生冲突。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字号等方式发展自身的知识产权。但是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可能因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导致在行使自主知识产权时由于方式不当而被认定为侵权。

47.【同步注册境外商标避免境外抢注风险】如果企业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建议注意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48.【外观设计专利权先申请后宣传】如果企业想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建议企业在产品前期宣传之前先启动专利申请,避免就相应的设计进行宣传推广而被提前公开成为现有设计,而无法获得保护。

49.【作品完成应及时登记版权】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初步证据。因此,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到未雨绸缪,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尤其注意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采取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50.【使用宣传资料注意审查版权】企业在宣传过程中,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51.【多层次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企业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52.【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建议企业尽可能地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53.【保留产品合法来源凭据】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因此建议企业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交易过程及货物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54.【加盟模式需全面考察】如果准备加盟某行业,建议企业在加盟前要对经营模式是否成熟、是否具有提供持续经营指导的能力等进行考察,并注重合同的审查。明确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高度重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特别是被特许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签订合同后,发现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存在问题,或者自身缺乏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尽快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减轻双方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55.【合理评估可投入的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及保障,经工商登记后对外具有公示公信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建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增资时,合理评估可投入的资金并匹配公司经营规模,在法定的认缴期限内确定认缴出资额及认缴期限。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贯穿公司存续期间,且发起人互相对公司资本充实负有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建议规范股东投入资本的财务记载。新进入公司的投资人建议核实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充分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及时补充公司资本。

56.【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时登记】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对外履行职责的重要人员。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登记、变更、职权范围,建议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予以细化。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及时进行企业信息的登记,避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引发的公司经营管理、印章保管和使用等纠纷。

57.【健全独立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是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建议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有效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避免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8.【隐名投资有风险】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禁止,但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有严格要求,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

59.【一人公司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法律对一人公司有特别的、严格的规定,一人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初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0.【公司利润分配应形成具体方案】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建议对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并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系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建议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对剩余部分进行分配,避免因违法分配利润导致股东陷入公司、公司债权人等提起的相关诉讼并向公司返还相应的财产。

61.【投资项目需全面审查】在进行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前,建议通过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股东权利义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建议通过公开平台查询目标公司的涉诉情况,通过以上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最大程度避免投资风险。

62.【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业务决策机关。除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审议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外,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按照规定期限、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或董事,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避免因股东会、董事会通知程序、表决程序存在问题,导致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被确认不成立。

63.【企业对外担保应审查公司决议】企业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希望其他公司对企业债权提供担保,应在接受担保时注意审查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增加。

64.【企业分立或合并应符合法定程序】企业分立或合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依法公告,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并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立后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65.【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提醒股东不要抽逃出资,避免股东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组织开展清算,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66.【及时申请执行、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企业起诉时可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适时申请财产保全;判决获得胜诉权益后及时申请执行,避免超过执行时效;判决承担责任及时履行,避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及拒不履行可能构成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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